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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行使范围以保全全部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度为限

青天在线团队 青天在线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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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行使范围保全全部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度为限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责任财产 恶意逃避债务 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故应保全全部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度为限。

案例索引

梁成仁与周明伟、周文刚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910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03月31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梁成仁是否享有撤销权;梁成仁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是否正确一、关于梁成仁是否享有撤销权的问题。梁成仁对周文刚、杨勤享有531万元债权,已经黑龙江省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2014)佳商初字第35号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梁成仁与周文刚、杨勤之间的借款始自2013年3月17日,因到期未还,又出具新的借据,然后又发生新的借款,至2013年11月27日滚动形成合计531万元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周文刚、杨勤先后将其所有的七套房产无偿登记在其婚生子周明伟的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周文刚、杨勤无偿转让财产,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梁成仁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二、关于梁成仁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外公示效力始于登记之日,周明伟主张2013年12月12日登记的2549.82㎡房产实际处分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系对法律理解有误。周文刚、杨勤在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陆续向周明伟无偿转让案涉七套房产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明显,且行为具有连续性。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应以2013年12月12日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起算点。梁成仁于2014年10月28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三、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梁成仁已举证证明债权的数额为531万元,周明伟主张案涉七套房产的价值超过梁成仁的债权数额,但其在一审、二审中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再者,周文刚、杨勤于2014年1月23日将案涉2549.82㎡商业用房因贷款400万元抵押给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锦镇信用社,说明其债权人不仅仅为梁成仁一人,债务总额也非只有531万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故应以保全全部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度为限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周文刚、杨勤与周明伟关于案涉七套房产的转让行为,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周明伟的再审申请

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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